近日,泾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。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三个月,并没收扣押在案的3条地笼网。
检察机关指控,2021年7月19日17时许,被告人王某在青弋江泾县黄村镇安吴村样三组水域内投放3条地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。次日5时许,王某在上述地笼网投放地点收获约2斤鲫鱼,并将渔获物带回家中食用。7月21日17时许,王某再次在相同水域投放3条地笼网时,被泾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认定,王某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禁用渔具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对涉案工具地笼网3条予以扣押。8月17日,侦查人员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至泾县公安局,被告人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(杨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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